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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13
十三、各機關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,每月應參照上月
      份實際食用糙米量,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 (福建省轄區除外)
      ,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,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買其他
      伙食食品,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
13
十三、各機關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,每月應參照上月
      份實際食用糙米量,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 (福建省轄區除外)
      ,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,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買其他
      伙食食品,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。
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
13
十三  各監、院、所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,每月應參
      照上月份實際食用糙米量,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 (福建省轄區
      除外) ,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,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
      買其他伙食食品,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。
      附表
      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┐備
      │燃│人 類 │重│煤│木│考
      │  │數 別 │油│ (│材│:
      │料│ (    │ (│市│ (│五項名
      │  │名    │公│斤│市│十增以
      │日│)     │升│) │斤│名加上
      │  │      │) │  │) │以四依
      │用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下十一
      │  │  五  │三│七│七│者市百
      │數│  ○  │○│五│五│,斤名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煤,標
      │量│  一  │  │一│一│柴重準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三│三│兩油計
      │表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項增算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每加,
      │  │  二  │一│二│二│名十餘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○│四│四│均七類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以公推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一升。
      │  │  三  │一│三│三│斤 (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一│一│半餘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○│○│○│計類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算推
      │  │  四  │一│三│三│,)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八│八│八│重。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油一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每百
      │  │  五  │二│四│四│名名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一│五│五│均未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以滿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○者
      │  │  六  │二│五│五│.,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四│一│一│六在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○│○│○│公七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斤十
      │  │  七  │二│五│五│計五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七│七│算名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。以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一下
      │  │  八  │二│六│六│百依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六│三│三│名五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五│○│○│以十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上名
      │  │  九  │二│六│六│者標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七│八│八│,準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○│○│○│每計
      │  ├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一算
      │  │  一  │  │  │  │百,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二│七│七│名在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八│三│三│煤七
      │  │  ○  │○│○│○│柴十
     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┘兩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