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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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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各機關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,每月應參照上月
      份實際食用糙米量,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 (福建省轄區除外)
      ,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,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買其他
      伙食食品,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