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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11
十一、每日所用伙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長
      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
11
十一、每日所用伙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長
      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
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
11
十一  每日所用伙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長
      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