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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1
一  目的:看守所之管理,應以協助發現真實,便利訴訟進行,並維護刑
    事被告在押期間,身心之健康為目的。
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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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目的:看守所之管理,應以協助發現真實,便利訴訟進行,並維護刑
    事被告在押期間,身心之健康為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