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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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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目的:看守所之管理,應以協助發現真實,便利訴訟進行,並維護刑
    事被告在押期間,身心之健康為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