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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要點 8
八、矯正人員執勤時,得戴白色鋼盔 (如附圖十七) 或深海藍色便帽 (如
    附圖十八) ,帽徽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縮小製成,鋼盔帽絆
    皮色與帽色同;便帽顏色與制服同。
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
8
八、矯正人員執勤時,得戴白色鋼盔 (如附圖十七) 或深海藍色便帽 (如
    附圖十八) ,帽徽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縮小製成,鋼盔帽絆
    皮色與帽色同;便帽顏色與制服同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
8
八  矯正人員執勤時,得戴白色鋼盔 (如附圖十七) 或深海藍色便帽 (如
    附圖十八) ,帽徽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縮小製成,鋼盔帽絆
    皮色與帽色同;便帽顏色與制服同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
8
八  矯正人員執勤時,得戴白色鋼盔 (如附圖十七) 或深海監色便帽 (如
    附圖十八) ,帽徽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縮小製成,鋼盔帽絆
    皮色與帽色同;便帽顏色與制服同。

 (法源資訊編:附圖十七~附圖十八請參閱法務部 90.02.09 (90) 法矯
  字第 000076 號函之公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