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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要點 12
十二、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觀護所及外役監獄人員,執行職
      務時,其服式除不佩帶配件、不戴制帽及用膠質鈕扣外,與一般監
      所人員同。但夏季便服,採用海藍色系青年裝。
      著用前項制服時,應於左胸小口袋上方佩帶機關職員識別證。
    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外役監獄人員擔任門衛、崗哨及其他
      勤務,必要時仍應依第五點、第六點之規定戴帽,並綴佩配件,少
      年被告之戒護人員,於必要時亦同。
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
12
十二、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觀護所及外役監獄人員,執行職
      務時,其服式除不佩帶配件、不戴制帽及用膠質鈕扣外,與一般監
      所人員同。但夏季便服,採用海藍色系青年裝。
      著用前項制服時,應於左胸小口袋上方佩帶機關職員識別證。
    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外役監獄人員擔任門衛、崗哨及其他
      勤務,必要時仍應依第五點、第六點之規定戴帽,並綴佩配件,少
      年被告之戒護人員,於必要時亦同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
12
十二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觀護所及外役監獄人員,執行職
      務時,其服式除不佩帶配件、不戴制帽及用膠質鈕扣外,與一般監
      所人員同。但夏季便服,採用海藍色系青年裝。
      著用前項制服時,應於左胸小口袋上方佩帶機關職員識別證。
    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外役監獄人員擔任門衛、崗哨及其他
      勤務,必要時仍應依第五點、第六點之規定戴帽,並綴佩配件,少
      年被告之戒護人員,於必要時亦同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
12
十二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少年觀護所及外役監獄人員,執行職
      務時,其服式除不佩帶配件、不戴制帽及用膠質鈕扣外,與一般監
      所人員同。但夏季便服,採用海監色系青年裝。
      著用前項制服時,應於左胸小口袋上方佩帶機關職員識別證。
      少年矯正學校、少年輔育院、外役監獄人員擔任門衛、崗哨及其他
      勤務,必要時仍應依第五點、第六點之規定戴帽,並綴佩配件,少
      年被告之戒護人員,於必要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