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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生活作息競賽實施要點 5
五、獎勵辦法:
(一)每二個月評分結果,大單位組第一~三名,小單位組第一~二名,
      各頒榮譽旗乙面。
(二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分數第一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
      記嘉獎貳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~五名加
      分敘獎。
(三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第二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
      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~四名
      加分敘獎。
(四)全年大單位組平均第三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
      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~三名加分敘獎。
(五)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。
(六)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署頒「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容人文
      康懇親活動獎勵原則」。內計算敘獎,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
      終考績參考。
(七)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,併於署頒「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
      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」內計算敘獎,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
      終考績參考。
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
5
五、獎勵辦法:
(一)每二個月評分結果,大單位組第一~三名,小單位組第一~二名,
      各頒榮譽旗乙面。
(二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分數第一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
      記嘉獎貳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~五名加
      分敘獎。
(三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第二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
      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~四名
      加分敘獎。
(四)全年大單位組平均第三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
      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~三名加分敘獎。
(五)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。
(六)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署頒「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容人文
      康懇親活動獎勵原則」。內計算敘獎,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
      終考績參考。
(七)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,併於署頒「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
      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」內計算敘獎,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
      終考績參考。
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修正
5
五、獎勵辦法:
(一)每二個月評分結果,大單位組第一~三名,小單位組第一~二名,
      各頒榮譽旗乙面。
(二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分數第一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
      記嘉獎貳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~五名加
      分敘獎。
(三)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第二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
      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~四名
      加分敘獎。
(四)全年大單位組平均第三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
      次,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~三名加分敘獎。
(五)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。
(六)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部頒「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
      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人文康或懇親活動獎勵原則」內計算敘獎,本
      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終考績參考。
(七)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,於年度結束後依各教區實際作業
      人數與作業金總收入,評定作業成績優良前二名提請敘獎,第一名
      嘉獎貳次,第二名嘉獎壹次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
5
五  獎勵辦法:
    1 每二個月評分結果,第一–三名各頒榮譽旗乙面。
    2 全年平均分數第一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貳次,並得由
      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–五名加分敘獎。
    3 全年平均第二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
      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–四名加分敘獎。
    4 全年平均第三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
      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–三名加分敘獎。
    5 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。
    6 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部頒「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
      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人文康或懇親活動獎勵原則」內計算敘獎,本
      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終考績參考。
    7 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,於年度結束後依各教區實際作業
      人數與作業金總收入,評定作業成績優良前二名提請敘獎,第一名
      嘉獎貳次,第二名嘉獎壹次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
5
五  獎勵辦法:
    1 每二個月評分結果,第一-三名各頒榮譽旗乙面。
    2 全年平均分數第一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貳次,並得由
      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-五名加分敘獎。
    3 全年平均第二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
      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-四名加分敘獎。
    4 全年平均第三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次,並得
      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-三名加分敘獎。
    5 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,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。
    6 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部頒「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
      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人文康或懇親活動獎勵原則」內計算敘獎,本
      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終考績參考。
    7 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,於年度結束後依各教區實際作業
      人數與作業金總收入,評定作業成績優良前二名提請敘獎,第一名
      嘉獎貳次,第二名嘉獎壹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