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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生活作息競賽實施要點 4
四、競賽評分方式:
(一)作業場所及教室整潔評分:由秘書召集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教化
      科長、作業科長、調查科長、政風室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室主
      任、統計室主任及戒護科遴選專員一名評比。
(二)收容人工場秩序、禮節儀容評分:由秘書、戒護科長及戒護科遴選
      專員一名評比,其平均分數占本項成績 100%。
(三)舍房內務與整潔、舍房秩序、開封、收封之表現評分:由戒護科遴
      選內勤科員、甲、乙、丙班值班科員等七名併入評分。
(四)作業成績評分:由作業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(五)教化成果評分:由教化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
4
四、競賽評分方式:
(一)作業場所及教室整潔評分:由秘書召集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教化
      科長、作業科長、調查科長、政風室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室主
      任、統計室主任及戒護科遴選專員一名評比。
(二)收容人工場秩序、禮節儀容評分:由秘書、戒護科長及戒護科遴選
      專員一名評比,其平均分數占本項成績 100%。
(三)舍房內務與整潔、舍房秩序、開封、收封之表現評分:由戒護科遴
      選內勤科員、甲、乙、丙班值班科員等七名併入評分。
(四)作業成績評分:由作業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(五)教化成果評分:由教化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修正
4
四、競賽評分方式:
(一)作業場所及教室整潔評分:由秘書召集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教化
      科長、作業科長、調查科長、政風室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室主
      任、統計室主任及戒護科遴選專員一名評比。
(二)收容人工場秩序、禮節儀容、違規事項評分:由秘書、戒護科長及
      戒護科遴選專員一名評比,其平均分數占本項成績 70%;場舍違規
      成績占 30%,未違規者 30%計算,違規一次扣除 5% ,第二次以上
      扣除 1% 。
(三)舍房內務與整潔、舍房秩序、開封、收封之表現評分:由戒護科遴
      選內勤科員、甲、乙、丙班值班科員等七名併入評分。
(四)作業成績評分:由作業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(五)教化成果評分:由教化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
4
四  競賽評分方式:
    1 作業場所及教室整潔評分:由秘書召集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教化
      科長、作業科長、調查科長、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、會計室主任
      及戒護科遴選督察一名評比。
    2 收容人工場秩序、禮節儀容、違規事項評分:由秘書、戒護科長及
      戒護科遴選督察一名評比。
    3 舍房內務與整潔、舍房秩序、開封、收封之表現評分:由戒護科遴
      選內勤科員、八教區科員、甲、乙、丙班值班科員等八名併入評分
      。
    4 作業成績評分:由作業科評比。 (每二個月平均)
    5 教化成果評分:由教化科評比。 (每二個月平均)
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
4
四  競賽評分方式:
    1 作業場所及教室整潔評分:由秘書召集戒護科長、總務科長、教化
      科長、作業科長、調查科長、勞役場主任、政風室主任、人事室主
      任、會計室主任及戒護科遴選督察一名評比。
    2 收容人工場秩序、禮節儀容、違規事項評分:由秘書、戒護科長、
      勞役場主任及戒護科遴選督察一名評比。
    3 舍房內務與整潔、舍房秩序、開封、收封之表現評分:由戒護科遴
      選督察一名、內勤科員、八教區科員、甲、乙、丙班值班科員等九
      名併入評分。
    4 作業成績評分:由作業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
    5 教化成果評分:由教化科評比。(每二個月平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