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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7
七  第三點第 (三) 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,各監所應依「作業成績考評
    表」 (附件一) 之格式據實填載,併同「作業情形簡報表」按月函報
    本部,其成績依「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」
     (附件二) 計算之。
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修正
7
七  第三點第 (三) 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,各監所應依「作業成績考評
    表」 (附件一) 之格式據實填載,併同「作業情形簡報表」按月函報
    本部,其成績依「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」
     (附件二) 計算之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
7
七  第三點第 (三) 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,各監所應依「作業成績考評
    表」 (附件一) 之格式據實填載,併同「作業情形簡報表」按月函報
    本部,其成績依「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」
     (附件二) 計算之。

附件一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(機關全銜)   年  月份作業成績考評表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
│平均每日作業人│本月份作業賸餘│全監 (所) │辦理具有技術性│總
│數佔收容人數百│佔作業收入百分│參與作業收│ (加工、自營) │分
│分比 (二○%) │比 (三○%)   │容人平均所│作業項目數 (二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得數額 (三│○%)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○%)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┬─┬─┬─┼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收│作│百│評│作│作│百│評│平均│評分│加工│項目│  │
│容│業│分│分│業│業│分│分│所得│    │數目│    │評│
│人│人│比│  │收│賸│比│  │數額│    ├──┼──┤  │
│數│數│  │  │入│餘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自營│項目│分│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數目│    │ 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│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│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├──┼──┤  │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│
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│  │
├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
│填表說明:一  各考評項目中之「評分」及「總分」、「考評等第」等
│              法務部填載。
│          二  各考評項目數據之填載,務求正確,如有不實,相關人
│              節輕重按規定懲處或列為年終考績參考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────┐
        │
┬─┬─┤
│考│備│
│評│考│
│等│  │
│第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┼─┼─┤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│  │  │
┴─┴─┤
欄位,由│
        │
員將依情│
        │
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