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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4
四  各監所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獎勵標準之適用對象如下:
 (一) 第二點第 (一) 款之適用對象,除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外,包
      括機關之其他人員。
 (二) 第二點第 (二) 款、第三點第 (一) 款及第 (二) 款之適用對象,
      除機關首長、主管作業科 (課) 長、作業導師、作業單位管理人員
      、教區科 (課) 員外,包括依事實認定與作業有關之其他人員。
 (三) 第三點第 (三) 款以作業導師、作業單位管理人員、教區科 (課)
      員為適用對象,由各監所本於嚴謹、不流於浮濫之原則,就內部各
      作業單位評比擇優產生;機關首長、主管作業科 (課) 長及其他與
     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,則按其辛勞程度,酌予敘獎。但不得超
      過第三點敘獎標準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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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各監所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獎勵標準之適用對象如下:
 (一) 第二點第 (一) 款之適用對象,除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外,包
      括機關之其他人員。
 (二) 第二點第 (二) 款、第三點第 (一) 款及第 (二) 款之適用對象,
      除機關首長、主管作業科 (課) 長、作業導師、作業單位管理人員
      、教區科 (課) 員外,包括依事實認定與作業有關之其他人員。
 (三) 第三點第 (三) 款以作業導師、作業單位管理人員、教區科 (課)
      員為適用對象,由各監所本於嚴謹、不流於浮濫之原則,就內部各
      作業單位評比擇優產生;機關首長、主管作業科 (課) 長及其他與
      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,則按其辛勞程度,酌予敘獎。但不得超
      過第三點敘獎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