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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3
三  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,嘉獎二次或一次:
 (一) 辦理自營作業能與收容人技能訓練相結合,績效良好者。
 (二) 辦理承攬加工作業經向廠商爭取提高收容人基本報酬或作業項目之
      單價,著有績效者。
 (三) 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經本部評定為優良者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
3
三  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,嘉獎二次或一次:
 (一) 辦理自營作業能與收容人技能訓練相結合,績效良好者。
 (二) 辦理承攬加工作業經向廠商爭取提高收容人基本報酬或作業項目之
      單價,著有績效者。
 (三) 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經本部評定為優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