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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2
二  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,記功一次:
 (一) 對於改進監所作業制度,提出具體革新方案,經審查後試行具有價
      值者。
 (二) 以企業化方式辦理自營作業,銷售成績良好或創新自營作業科目績
      效良好者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訂定
2
二  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,記功一次:
 (一) 對於改進監所作業制度,提出具體革新方案,經審查後試行具有價
      值者。
 (二) 以企業化方式辦理自營作業,銷售成績良好或創新自營作業科目績
      效良好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