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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8
八 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六個月期滿後,訓練機關應將受訓人成績冊送法
    務部核轉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8
  八 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六個月期滿後,訓練機關應將受訓人成績冊送法
      務部核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