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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4
四  訓練學習期間如左:
 (一) 乙等監獄官部分:訓練四個月,學習二個月。
 (二) 丙等監所管理員部分:訓練五個月,學習一個月。
    前項訓練、學習期間,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。並視學習期間長短,
    就學習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分配學習時間,務使熟習全盤業務。
    訓練學習項目由法務部另定之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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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  訓練學習期間如左:
   (一) 乙等監獄官部分:訓練四個月,學習二個月。
   (二) 丙等監所管理員部分:訓練五個月,學習一個月。
      前項訓練、學習期間,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。並視學習期間長短,
      就學習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分配學習時間,務使熟習全盤業務。
      訓練學習項目由法務部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