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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3
三  本訓練學習以充實本身職務應具備之基本觀念、品德操守、服務態度
    及有關業務之一般專業知能為重點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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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  本訓練學習以充實本身職務應具備之基本觀念、品德操守、服務態度
      及有關業務之一般專業知能為重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