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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2
二  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本部自行辦理之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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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  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本部自行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