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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10
十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10
  十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