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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1
一  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學習,始完成
    考試程序,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注意事項
    辦理之。
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1
  一  乙、丙等監獄官、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學習,始完成
      考試程序,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注意事項
      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