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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1
十一 各監院所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,由主管戒護、教化、 作業科 (課、組) 視實際需要會商,提報監 (院、所、校) 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,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
11
十一 各監院所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,由主管戒護、教化、 作業科 (課、組) 視實際需要會商,提報監 (院、所、校) 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,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