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
11
十一  各監院所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,由主管戒護、教化、
      作業科 (課、組) 視實際需要會商,提報監 (院、所、校) 務委員
      會會議決議之,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