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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8
八  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等電器用品,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
   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8
八  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等電器用品,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
   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