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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7
七 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,其處遇得比照一
    般犯辦理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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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,其處遇得比照一
    般犯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