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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5
五  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,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
    為隔離犯處遇者,均由管教小組簽報,經監 (所)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
    施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5
五  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,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
    為隔離犯處遇者,均由管教小組簽報,經監 (所)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
    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