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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4
四  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,隔離犯之要
    件與監獄相同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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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,隔離犯之要
    件與監獄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