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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7
十七  受感訓處分人、保安處分人,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,監獄各類 (級
      )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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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  受感訓處分人、保安處分人,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,監獄各類 (級
      )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