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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6
十六  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,各監所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
       (級) 別收容人之配房、配業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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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分類管理,各監所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
       (級) 別收容人之配房、配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