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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4
十四  各監所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,於其移送執行或移
      禁他監時,應即隨案移送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14
十四  各監所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,於其移送執行或移
      禁他監時,應即隨案移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