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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1
十一  監所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監所者,除被認定為隔離犯或實施
      後有違規行為者外,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等各
      項電器用品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11
十一  監所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監所者,除被認定為隔離犯或實施
      後有違規行為者外,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、收音機等各
      項電器用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