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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93
九十三 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、習題寫作,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
        相互抄襲,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,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
        談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93
九十三 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、習題寫作,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
        相互抄襲,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,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
        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