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93
九十三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、習題寫作,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 相互抄襲,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,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 談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93
九十三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、習題寫作,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 相互抄襲,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,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 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