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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84
八十四  幫派首惡份子獲釋後,應將收容期間之教誨資料提供治安單位參
        考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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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四  幫派首惡份子獲釋後,應將收容期間之教誨資料提供治安單位參
        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