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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76
七十六  為提昇管教小組之功能,每半年由監務會議之成員,對各教區之
        小組會議功能實施評鑑。對於績優之管教人員應予適當之獎勵;
        績效不彰者,亦應酌予處分,以加強管教人員之敬業精神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76
七十六  為提昇管教小組之功能,每半年由監務會議之成員,對各教區之
        小組會議功能實施評鑑。對於績優之管教人員應予適當之獎勵;
        績效不彰者,亦應酌予處分,以加強管教人員之敬業精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