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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75
七十五  管教小組會議之決議內容或討論結果,應作成紀錄呈閱,於長官
        批示後,應傳閱有關人員,並記載於日夜勤管教人員聯繫簿上,
        以供參考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75
七十五  管教小組會議之決議內容或討論結果,應作成紀錄呈閱,於長官
        批示後,應傳閱有關人員,並記載於日夜勤管教人員聯繫簿上,
        以供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