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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7
六十七  教區各級人員對上級政令及對收容人之福利或待遇措施,應適時
        宣導;對上級交辦事項應貫徹執行;對囚情之穩定應掌握機先,
        適時疏導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67
六十七  教區各級人員對上級政令及對收容人之福利或待遇措施,應適時
        宣導;對上級交辦事項應貫徹執行;對囚情之穩定應掌握機先,
        適時疏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