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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3
六十三  教區、工場主管或單位主管承教區科員之命;平時發生任何事故
        ,如本身無法解決者,應立即向教區科員或教誨師報告,請示處
        理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63
六十三  教區、工場主管或單位主管承教區科員之命;平時發生任何事故
        ,如本身無法解決者,應立即向教區科員或教誨師報告,請示處
       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