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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1
六十一  教區科員平時應不定時,不定線巡視所屬單位,各單位發生任何
        管教之事故,應隨時向該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,接受其指導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61
六十一  教區科員平時應不定時,不定線巡視所屬單位,各單位發生任何
        管教之事故,應隨時向該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,接受其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