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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
六 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,副首長、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,不得
    同時離開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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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,副首長、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,不得
    同時離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