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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9
五十九 凡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報告,除授權工場主管、教區科員或教區 教誨師得自行決行者外,一律應陳教區教誨師簽轉並蓋管教小組 戳記,方得轉出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9
五十九 凡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報告,除授權工場主管、教區科員或教區 教誨師得自行決行者外,一律應陳教區教誨師簽轉並蓋管教小組 戳記,方得轉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