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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6
五十六 為免誤釋收容人之情事發生,嚴重影響政府威信,今後各監所應 切實依規定縝密辦理行刑有關資料,並加強各級審核人員責任心 ,切實審核開釋收容人之指紋、照片等有關資料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6
五十六 為免誤釋收容人之情事發生,嚴重影響政府威信,今後各監所應 切實依規定縝密辦理行刑有關資料,並加強各級審核人員責任心 ,切實審核開釋收容人之指紋、照片等有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