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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5
五十五  對各監院所收容交付保管之財物,應依規定妥善保管,隨時注意
        監督盤查,保管物品處所力求隱密,加強安全設施,不容有侵占
        、失竊等情事發生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5
五十五  對各監院所收容交付保管之財物,應依規定妥善保管,隨時注意
        監督盤查,保管物品處所力求隱密,加強安全設施,不容有侵占
        、失竊等情事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