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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3
五十三  對於經辦囚人主副食人員,應遴選操守清廉並富有擔任心者擔任
        ,於採購時,應先會同會計人員翔實查價,務期最佳品質,最低
        價格購買之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3
五十三  對於經辦囚人主副食人員,應遴選操守清廉並富有擔任心者擔任
        ,於採購時,應先會同會計人員翔實查價,務期最佳品質,最低
        價格購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