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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5
五  各監院所首長應經常巡視戒護區,每日最少一次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5
五  各監院所首長應經常巡視戒護區,每日最少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