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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8
四十八 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,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,屍體發交
        家屬領回時,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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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八 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,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,屍體發交
        家屬領回時,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