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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7
四十七  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表報收容人保外醫治 (不含展延) 時,應檢
        具收容人身分簿封面暨判決、裁定書影本各乙份,且須檢具清晰
        之醫院診斷書,俾利審核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7
四十七  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表報收容人保外醫治 (不含展延) 時,應檢
        具收容人身分簿封面暨判決、裁定書影本各乙份,且須檢具清晰
        之醫院診斷書,俾利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