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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5
四十五  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應依規定慎重辦理保外醫治,不得率爾陳報
        :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,應依規定派員切實察看,並與醫院及警
        察等機關聯繫,嚴加監管,按時將察看、處理等情形報部,尤須
        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5
四十五  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應依規定慎重辦理保外醫治,不得率爾陳報
        :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,應依規定派員切實察看,並與醫院及警
        察等機關聯繫,嚴加監管,按時將察看、處理等情形報部,尤須
        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