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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2
四十二 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
       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2
四十二 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
       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