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2
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2
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,推廣心理衛生教育,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,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,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