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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41
四十一  廚房應保持整潔,工作人員亦應加強注意個人衛生,而食物應保
        存新鮮、安全,供膳過程應避免污染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41
四十一  廚房應保持整潔,工作人員亦應加強注意個人衛生,而食物應保
        存新鮮、安全,供膳過程應避免污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