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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9
三十九 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,並隨收容人執行、移監或轉診時附
        送,俾利醫師之診斷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9
三十九 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,並隨收容人執行、移監或轉診時附
        送,俾利醫師之診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