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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8
三十八 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,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8
三十八 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,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