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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37
三十七  加強辦理收容人健康檢查,如發現精神病犯,應移送精神病監妥
        適治療;如罹患肺結核病者,應移送肺結核病監執行及治療。此
        外,凡收容人現罹疾病,在監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應妥適
        予以戒護就醫之機會,如有保外醫治之必要,亦須審慎核辦。
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37
三十七  加強辦理收容人健康檢查,如發現精神病犯,應移送精神病監妥
        適治療;如罹患肺結核病者,應移送肺結核病監執行及治療。此
        外,凡收容人現罹疾病,在監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應妥適
        予以戒護就醫之機會,如有保外醫治之必要,亦須審慎核辦。